(2015)寿商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74-1号原告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阳路6号。被告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工业园寿光海关东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帝阁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158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158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