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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子厚与朱付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厚,朱付良,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滕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子厚,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朱付良,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霞,女,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厚与被告朱付良、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付良、郭霞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厚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付良、郭霞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