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云波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云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刘云波,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白县。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12万元,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拒绝给付,为保证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在抚松县住建局的工程款1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及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抚松县住建局的工程款15万元予以扣留;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产,所有权人为尹彬,抚松县北新区鹿鸣街恒源小区D#住宅楼,建筑面积74.06平方米,房权证抚FQ字第019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春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都兴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