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陆显金居间合同纠纷2014民三初184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陆显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48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戎。委托代理人:罗凯波、周掌珠,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同公司。被告:陆显金,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三穗县。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陆显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凯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1日,原告作为经纪方促成被告与案外人章建国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章建国承租广州市越秀区xxx路20号1005、1006房,被告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7500元,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代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等。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中介代理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7500元。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据原告的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并提供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的信息咨询。市场推广等。2013年10月31日,被告(乙方)、原告(经纪方)与案外人章建国(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广州市xxx房(xxx路20号1005、1006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260平方米,房屋用途商用;2、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15000元,租赁期自2013��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1日止……4、基于经纪方为租赁双方提供的中介代理服务,并促成签署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其中,乙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7500元,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代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等。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7500元。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中介代理费7500元,但其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中介代理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中介代理费7500元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显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中介代理费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共1050元,由被告陆显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