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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法执行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恒兴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恒兴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法执行字第989-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恒兴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强强,经理。被执行人黄征。本院在执行邵武市恒兴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邵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邵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