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岳志景、崔秀云等与崔化有、孙秋叶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志景,崔秀云,崔秀齐,崔化有,孙秋叶,崔化成,刘红霞,崔祥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岳志景。原告崔秀云。原告崔秀齐。法定代理人岳志景,女,系崔秀齐之母。被告崔化有,成年。被告孙秋叶,成年,系崔化有之妻。被告崔化成,成年。被告刘红霞,成年,系崔化成之妻。被告崔祥勋,成年,系被告崔化有、崔化成之父。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志景、崔秀云、崔秀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