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树方、高红梅等与童道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树方,高红梅,高红艳,高红丽,高红玲,高磊,童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范树方,居民。申请执行人高红梅,居民。申请执行人高红艳,居民。申请执行人高红丽,居民。申请执行人高红玲,居民。申请执行人高磊,居民。被执行人童道生,驾驶员。申请执行人范树方、高红梅、高红艳、高红丽、高红玲、高磊与被执行人童道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92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滨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周艳琴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