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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风花、范延俊等与金帅、王聪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花,范延俊,曲晓丹,金帅,王聪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刘风花。原告范延俊。原告曲晓丹。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勇,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帅。被告王聪聪。原告刘风花、范延俊、曲晓丹与被告金帅、王聪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常年购买原告布匹,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及对账单,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付布匹款454984.1元及利息32000元,并要求自2014年11月15日开始按照每月4000元利息支付到判决生效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两被告未到庭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三原告合伙经营布匹。2012年,被告从三原告处购买布匹,用来制作童装。2013年9月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金帅为三原告出具欠款条,被告欠三原告400000元布匹款,并约定利息每月4000元(每月15日前付清),截止于2014年7月31日全部付清。后被告每月付利息至2014年2月15日。同时,原被告又继续发生业务,2014年10月28日双方就出具欠款条后发生业务及所欠利息进行对账,被告金帅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欠原告布匹款54984.1元、利息32000元。截止2014年10月15日,被告共欠三原告布匹款454984.1元及利息3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款条、对账单在案佐证,且经当庭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关系,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及对账单,截止2014年10月15日,欠原告布匹款454984.1元及利息32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付三原告欠款。三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帅、王聪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三原告布匹款454984.1元及利息32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15日起每月4000元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金铁善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梦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九条【价款支付的数额】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