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安徽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绍东、卫菊、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严自军、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丁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绍东,卫菊,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严自军,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丁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60-1号原告: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管世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金全,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绍东,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卫菊,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严自军,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严自军,经理。被告:丁超,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安徽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与被告李绍东、卫菊、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顺公司)、严自军、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强公司)、丁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作出(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祥顺公司位于中国银行XX支行的账户及其位于中国XX银行XX支行的账户和李绍东位于中国XX银行XX支行的账户,同时查封了自强公司名下位于肥西县的土地及李绍东名下位于上派食品X幢XXX室房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全部支持了宝丰公司的诉请并已生效。宝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位于XX银行XX支行的账户及其位于中国XX银行XX支行的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李绍东位于中国XX银行XX支行的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西县土地(权证号:肥西字第XXXXXXX号)及李绍东名下位于上派食品X幢XXX室(产权证号肥西字第XXXXX**号)的查封。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时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