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洮黑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建设路支行与李春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建设路支行,李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洮黑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建设路支行,地址:洮南市,被告李春芝,女性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建设路支行诉李春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建设路支行负担。审判长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