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贞秀、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游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635号原告:张贞秀。被告: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巧鸿。被告:龙游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巧鸿。被告:郑巧鸿。被告:郑巧文。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邦升。被告:金华市龙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巧文。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贞秀诉被告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游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华市龙湾置业有限公司、郑巧鸿、郑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贞秀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