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坤泉、方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坤泉,方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福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88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诉讼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坤泉,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某,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暂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因盗窃于2008年5月13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09年2月15日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坤泉、方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开欢、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黄赞枝,被告人黄坤泉、方某,辩护人卢福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黄坤泉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黄某乙厝以李某丙之前所欠债务未清为由,向李某丙讨要5000元,遭拒后伙同他人殴打李某丙致轻微伤,后因对方报警才离开打架现场。2014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黄坤泉欲报复李某丙,便伙同被告人方某以及李某乙、余泽强、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三好茶博汇汇合,后余泽强拿一千元钱叫曾某和李某乙去买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分发给各人佩戴。并于20时许,一起从黄某甲的小卖部非法进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黄某甲的住宅进行打砸,造成茶具、桌椅、水壶、手机等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共计167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黄坤泉、方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坤泉、方某伙同他人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黄坤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坤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诉称,请求二被告人赔偿财物损失1670元,并赔偿原告人精神损失40000元。被告人黄坤泉、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意赔偿财物损失1670元,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人黄坤泉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危害后果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小,黄坤泉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黄坤泉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黄某乙厝以李某丙之前所欠债务未清为由,向李某丙讨要5000元���遭拒后伙同他人殴打李某丙致轻微伤,后因对方报警才离开打架现场。同日18时许,被告人黄坤泉欲报复李某丙,便伙同被告人方某以及李某乙、余泽强、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三好茶博汇”汇合,后余泽强拿一千元钱叫曾某和李某乙去买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分发给各人佩戴。并于同日20时许,一起从李某丙的母亲黄某甲的小卖部非法进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黄某甲的住宅进行打砸,造成茶具、桌椅、水壶、手机等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共计16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坤泉、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丁、李某丙的陈述;证人马某、黄某乙、李某甲、郑某、黄某丙、李某乙、曾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视听资料;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坤泉、方某伙同他人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坤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坤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财物损失,有证据证明,应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坤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二、被告人方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三、被告人黄坤泉、方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167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培元人民陪审员 洪亚池人民陪审员 许志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志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