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某丽,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XXXX。是被告人李某某的姐姐。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助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同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赁的开平市百汇市场红进路X号铺位内,以每份0.3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向客户出售《六合全集》、《六合宝典》、《白小姐会员资料》等10余种“六合彩”赌博宣传资料,直至2014年8月5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从其铺位内起获《六合全集》、《六合宝典》、《白小姐会员资料》等10余种“六合彩”赌博报刊、期刊共11779份(本)。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梁某晓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开平市公安局的“六合彩”赌博报刊、期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博维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余家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