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泸执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泸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泸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复字第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9号。负责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贵泽,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该行职工,住合江县合江镇符信路。委托代理人陈锋云,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四川明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不服古蔺县人民法院(2011)古蔺执异字第28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李国强审判员 杜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