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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