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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解维芬与李运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443号原告解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解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2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