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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红宪与李跃进、李书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宪,李跃进,李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宪,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跃进,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书文,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跃进、李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跃进、李书文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跃进、李书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跃进、李书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占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