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与施×1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1,男,1939年10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女,1944年5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2,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兼赵委托代理人赵1,男,1989年7月6日出生。上诉人刘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诉讼期间,原审第三人施3去世,施3的父母施1、宋,配偶赵,儿子赵1为其继承人,本院追加其继承人赵、赵1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负担15元(已交纳),由施1、宋、施2负担2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刘);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辉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