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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古力强、杨怀文、谢洪申请执行李祖成、李辉、吴开贵其他合同纠纷案件(2015)威执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力强,杨怀文,谢洪,李祖成,李辉,吴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古力强。申请执行人杨怀文。申请执行人谢洪。被执行人李祖成。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吴开贵。古力强、杨怀文、谢洪依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祖成、李辉、吴开贵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项目转让款160.75万元及利息,交纳诉讼费25522元、执行费1873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祖成、李辉、吴开贵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