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麦楷敏与关锐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麦楷敏,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伟光、肖铭,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锐贤,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楷敏诉被告关锐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志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