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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与董福军、宋海涛、王丙久、孙万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董福军,宋海涛,王丙久,孙万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负责人张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立威,系该行职工。被告董福军,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海涛,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丙久,男,汉族,农民。被告孙万山,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诉被告董福军、宋海涛、王丙久、孙万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董福军、宋海涛、王丙久、孙万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