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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夏涵博与赵彦虎修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涵博,赵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夏涵博,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赵彦虎,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涵博与被执行人赵彦虎修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赵彦虎支付原告夏涵博修理费16200元;2、被告赵彦虎归还原告夏涵博借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255元,由被告赵彦虎负担。执行中,因赵彦虎系环县人民法院(2014)环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被执行人,故我院委托环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时将本案一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梧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