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52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被申请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中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仲裁被申请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仲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13日提请本院对仲裁被申请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529,348.2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529,348.2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滢代理审判员  苏红周代理审判员  周伶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圣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