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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黄丽珍、郑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黄丽珍,郑詠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74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姝彤,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珍,女,澳门人,1957年1月16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郑燕华,男,澳门人,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郑詠海,男,澳门人,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郑燕华,男,澳门人,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丽珍、郑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审 判 员  董 凯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