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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五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嫦平诉宋高鹏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嫦平,宋高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五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刘嫦平,女,汉族。被告宋高鹏,男,汉族。原告刘嫦平诉被告宋高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宋高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手续时,未能找到被告。经询问原告,其也不清楚被告现具体住址及其它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人,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及其它联系方式,且不能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0元,退还原告刘嫦平114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悦珂珂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