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建与窦波、昌邑市德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窦波,昌邑市德远包装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居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窦波,居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德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陈流村。法定代表人:窦波,经理。申诉人李建与被申诉人窦波、昌邑市德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日,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潍检民监(2014)3707000004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军审 判 员 王建东代理审判员 李玉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