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学军诉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767号申请执行人何学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曹河乡何楼村。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何学军诉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3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原、被告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0000元,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能按前述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4651.67元。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学军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5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