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自春与被执行人涂兰清、于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自春,涂兰清,于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唐自春,男,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涂兰清,男,住临澧县。被执行人于永霞,女,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唐自春与被执行人涂兰清、于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涂兰清、于永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晏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