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显志与邓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志,邓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李显志,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邓传清,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显志与邓传清民间借贷纠纷后,原告李显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显志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显志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思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