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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谭浩与谌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浩,谌洋,长沙祥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621号原告谭浩。委托代理人邹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洋。委托代理人谌利,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金贵,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祥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路1号102栋201房。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其,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浩诉被告谌洋、第三人长沙祥茂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浩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30元,因撤诉减半收11365元,由原告谭浩承担。审 判 长  何红辉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