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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初字第1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冯晨与朱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1773号原告冯晨,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利国,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祥东,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候锡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晨诉被告朱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朱祥东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故请求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4年5月17日,原告作为甲方(出借方),被告作为乙方(借款方),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依法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借款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之约定,故本院对��案有管辖权。被告未能提供相关反驳证据,故其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祥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范三雪代理审判员  张 劼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