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贺灯成与张树山、张新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灯成,张树山,张新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026号原告贺灯成。被告张树山。被告张新民。委托代理人任刚,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灯成与被告张树山、张新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灯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灯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贺灯成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