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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6号原告于某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