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6号原告于某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