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健与被执行人沈清华、魏家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3010号申请执行人岳健与被执行人沈清华、魏家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家生将执行款人民币26533.14元(含执行费人民币290.69元)付至本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6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4)深南法执字第301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承办人:严俊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