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颜家科与洪培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家科,洪培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颜家科,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平,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培灵,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家科与被执行人洪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洪培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洪培灵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颜家科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传票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举证被执行人洪培灵的财产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洪培灵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洪培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洪培灵的房产信息,均查无信息。因被执行人洪培灵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暂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