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苏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沈阳市苏家屯区xx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四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