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林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顺珠、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6日至29日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林某乙、欧阳某等人到龙海市榜山镇翠林村东山社尾后山上砍伐其向杨某乙购买的巨尾桉树。案发后,林某甲于2014年8月28日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砍伐的巨尾桉林木立方木蓄积量为38.1912立方米,折原木材积28.6434立方米,价值为18618.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乙、欧阳某、郑某、康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海市林业局出具的林某甲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证明;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投案证明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龙海市榜山镇翠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协议书;林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林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林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林某甲对该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综合林某甲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林某甲可宣告缓刑,但林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