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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恢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田广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田广强,居民。被执行人陈凯,居民。申请执行人田广强与被执行人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广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恢复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恢复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陈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广强借款本金9600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法律义务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