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隋田勇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隋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魏景田。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执行人隋田勇。上列当事人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隋田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2007年至2012年的水费2578.00元及相应违约金,并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