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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雪龙,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正在调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