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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98号原告:岳某某,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