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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与谢小敏、何明远、张凤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谢小敏,何明远,张凤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负责人马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力君,原告单位客户经理部经理。被告谢小敏,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何明远,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张凤全,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诉被告谢小敏、何明远、张凤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00元减半收取7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强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薛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利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