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祥泰塑化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泰网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祥泰塑化有限公司,安徽中泰网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安徽祥泰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宇,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泰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淑娟,董事长。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祥泰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泰网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