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雷福俊与被告廖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福俊,廖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雷福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廖兴华,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福俊与被告廖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福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福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福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雷福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登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雪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