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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雷福俊与被告廖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福俊,廖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雷福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廖兴华,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福俊与被告廖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福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福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福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雷福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登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雪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