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延蔷与被执行人陈世燕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柳延蔷。被执行人陈世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1)第32号裁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其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世燕银行存款一万五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