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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延蔷与被执行人陈世燕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柳延蔷。被执行人陈世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1)第32号裁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其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世燕银行存款一万五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