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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瑞皊与宋克芳、民权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皊,宋克芳,民权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48号原告:王瑞皊,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203061107963。被告:宋克芳,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民权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皊诉被告宋克芳、民权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瑞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克芳、民权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瑞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赵洪发人民陪审员  许陪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