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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二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志明、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明,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二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明,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委托代理人郑宝森,克什克腾旗经棚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务,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上诉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明、原审被告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强,被上诉人张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宝森,原审被告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丽丽审 判 员  雷 蕾代理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乐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