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陈军、刘建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陈军、刘建华、周美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丽莲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142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41142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建伟执行员 蓝天辰执行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