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竹田(无锡)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与张孝崇、无锡市东耀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田(无锡)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张孝崇,无锡市东耀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98号原告竹田(无锡)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A14、A17地块厂房。法定代表人竹田嘉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星,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孝崇。委托代理人吕灵,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东耀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创四路89号星洲科技商务园1栋401-01室。法定代表人万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梅珍、李连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竹田(无锡)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孝崇、无锡市东耀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竹田(无锡)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诗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