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岑淑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岑淑玲,周炳新,佛山市巨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号一座101-103、2层、21层。负责人李启聪。被执行人岑淑玲,女,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炳新,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巨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乐成路5号华南(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心D座19号。负责人周炳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巨田贸易有限公司、周炳新、岑淑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2152.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敬昌 搜索“”